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本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