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力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五大产业集群,推动全区创新驱动发展迈上新台阶,促进斗门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广东“ 四个走在全国前列 ”和推动珠海“二次创业” 贡献力量。 结 合斗门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资助 10 万元。根据企业申请认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标准如下:(1(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10
2、 万元(含)到 5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10 万元,共资助 20 万元;(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50 万元(含)到 10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20 万元,共资助 30 万元;(3(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100 万元(含)到 50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30 万元,共资助 40 万元;(4(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40 万元,共资助 50 万元。第二条 对从市外新引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资助 20 万元。第三条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资助210 万元。第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又获得省
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只按第一条标准资助。第五条 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 50 名、财政贡献排名前 50 名、成长性排名前 50 名的本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10 万元。同一企业按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2、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第六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累计资助15000 元;对成功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 3000 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 2000 元;获得登记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500 元。第七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累计资助 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在两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
4、,按资助2 个国家计,累计奖励 10 万元;对成功进行 PCT 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 2 万元。第八条 对在本区内审核通过并获 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GB/T 29490-2013)认证 的,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 3 件以上的,凭认证次年的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累计资助 10 万元。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第十条 对获 得国家 专利奖的,按省级资 助额以 1:1 比例3配套资助;对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省级资助额以 1:0.6 比例配
5、套资助。第十一条 在区内新注册设立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运作满一年、完成发明专利代理 20 件以上且专利电子申请率达 100%的,资助 10 万元。第十二条 对取得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成功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的额外每件累计资助2000元。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此专项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 推动专利维权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 2 万元的维权费资助,同一主体年度资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三、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第十四条 对
6、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等科技研发机构,分别资助2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获得同级多项认定的,按标准叠加资助。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资助 100 万元、60 万元。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 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4第十六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资助 20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众创
7、空间认定的,分别资助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第十八条 区级孵化器通过年度运营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结果等次,分别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市级以上孵化器不参与区级考核,对营运情况良好的孵化器,按其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市扶持标准以 1:0.6 比例配套资助。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培育或从市外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 10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对孵化器引进的在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三年房租补贴按每天 0.5 元/ 平方米标准核算,最高不超过 100 平方米。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第二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企业研究开发费资
8、助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 10 万元的企业,按占比(税务部门核定的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进行核算,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500 万元,鼓励和促进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设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实5行先备案,验收后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一单位每年最多资助一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第二十二条 扶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
9、同金额给予最高 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为项目第一完成者的,就高按 1:1 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为项目第二完成者的,就高按 1:0.5 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第二十四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过完工评价并提交申请后,按照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事后奖补资助。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基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
10、术改造而新购生产型或研发型设备超过 50 万元的,在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过完工评价并提交申请后,按占比(申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金额/当年全部申 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投入总金额)进行核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统计数据库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资助标准如下:(1)总投资额在 500-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的技术6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10 万元。(2(总投资额在 1000-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1
11、5 万元。(3(总投资额在 2000-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20 万元。(4(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30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 3 个,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六、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二十七条 鼓励本区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官方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比赛,对获得名次和奖励的,就高按 1:1 配套奖励。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 2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对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宣传、培育
12、和辅导,重点扶持斗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举办、知识产权创造及成果转化等。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承接科技机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移服务事项,对筹备本区“ 双创” 类会议、培训、调研、展览等事项并验收合格的,每场次资助不超过 5000 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积极参与斗门区科7技创新智库建设,对入选科技创新智库并实际有参与区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评审的,可享受对应的智力付出补贴,每人每天最高资助 1000 元。七、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向本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辅导本区企业通
13、过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认定的,分别每项资助 5万元、3 万元、2 万元;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 3 件以上的),每项资助 1 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本条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8、减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成本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减轻本区企业科技类项目申报的成本,对履行报备手续且被推荐后顺利完成申报的,按项目所属国家、省、市级,分别每项资助 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九、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
14、予累计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新投产工业企业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20 万元可直接奖励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第三十四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3 亿元、58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其中 30%的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第三十五条 对投产超
15、过一年的工业企业,年度新增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且次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 0.5 亿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其中 30%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业务骨干等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第三十六条 支持规模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能,按不同规模、不同增幅给予不同档次的定额奖金,其中,对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照奖励金额上浮 10%给予奖补。新投产的企业无上年对比数不在奖励之列。奖补标准如下:(1)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 亿元以下,增幅 10%-15
16、%,奖励 5 万元;增幅超过 15%,奖励 7 万元。(2)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 亿元至 5亿元(不含 5 亿元),增幅 10%-15%,奖 励 9 万元;增幅超过15%,奖励 12 万元。(3)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5 亿元至 10亿元(不含 10 亿元),增幅 10%-15%,奖励 15 万元;增幅超过 15%,奖 励 18 万元。9(4)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0 亿元至50 亿元(不含 50 亿元),增幅 10%-15%,奖励 20 万元;增幅超过 15%,奖励 25 万元。(5)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50 亿元以上,增幅 1
17、0%及以上,奖励 30 万元。第三十七条 对我区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对展位费、设备运输和安装费,除按省市相关政策标准补贴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十、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第三十八条 对利用旧厂房、旧生活设施升级改造及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给予补贴,对新增建部分按 5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产业转移项目,对已获上级部门确认为产业转移项目的,我区按照其在项目转移地开设的企业自成立日起 6 个月内所投入运营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 10 万元
18、;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区,生产基地转移当地的企业,除可享受企业运营费用补贴外,另外按照企业自成立日起 6 个月内投入生产设备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共计补贴最高 50 万元。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完成关闭退出的,经现场核查确认,10将按照企业在清退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拆费用、运输费用、在岗职工人遣散费用等总清退费用的 80%给予企业补偿,每家企业补偿总额不超过 80 万元。第四十一条 支持我区“ 十百千计划”培育库企业与市“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 企业服务资源池对 接。对成功与市“ 十百千企业腾飞
19、行动”企 业服务资源池中的服 务机构签约的培育企业,我区给予企业实际产生服务费用 25%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 万元。十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第四十二条 对纳入我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名单、区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筹建重点产业项目,参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给予项目投资企业同等金额的奖励。第四十三条 对纳入我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名单、区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在建重点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年度项目投资任务且工业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工业投资额达到 0.1 亿元0.3 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 5 万元奖励;2.工业投资额达到 0.3 亿元0.5 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 8 万元奖励;3.工业投资额达到 0.5 亿元1 亿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建设团队 10 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