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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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电 子 信 息 制 造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2017-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 10月2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

2、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 实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3目 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6三、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表式 8四、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9五、其他有关解释及说明 36附录一: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 37附录二:电子信息制造业年报产品目录 49附录三: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 113附录四: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产品目录 116附录五:2017-2018 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118附录六: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3、划分办法的通知4一、总 说 明(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的、翔实的统计数据,我部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的特点,特制定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 (简称制造业制度)。(二)统计范围: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 ,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三)统计方法:1本报表制度中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2.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

4、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 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中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5. 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填报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原则,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等生产数据时,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填报工

5、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企业只以加工费计入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企业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一般由委托企业统计,委托企业为非工业企业或境外企业的,仍由加工企业统计产品产量。(四)上报时间:1统计年报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集团,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后,将基层表、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 3月 31日前,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统计月报上报时间:“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在月后 12日前, “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在月后 1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根据国

6、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 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五) 制造业制度是我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5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填写,按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六)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电子信息制造业年月度综合统计数

7、据,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网址:) 、发布会、业内媒体、出版年鉴等方式主动公开。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七)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1.各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2.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3.各类报表间的数字口径必须一致,报表中出现的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 。4.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5.各企业在填报“基本情况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

8、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计算单位和指标名称。6.各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7.用汉字填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8.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6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页码一、年报电制统 企 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

9、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年后 3月 31日前磁介质8电制统 企 2表主要经济指标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9电制统 企 5表主要产品产销存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电制统 企 6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电制统 企 9表电子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表(1000 万元以上)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37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页码二、月报电制统 企 3表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 月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信息

10、重点联系企业直报月后 12日前计算机传输14电制统 企 4表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月报 同上 同上月后 15日前计算机传输178三、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表式企业基本情况表表 号:电制统企 1 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09 号2017 年 有效期至:2018 年 10 月 31 日 101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9-17 位)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电子信息行业代码主要代表产品1 2 3 105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乡(镇)

11、 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106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 区划代码 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乡(镇) 街(村)、门牌号191 单位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201 法定代表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 年 月203联系方式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网 址 205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

12、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206 企业控股情况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投资 9 其他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

13、织机构代码 220 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情况 1有并购境外企业 2在境外有生产线(含有研发中心及销售网点) 3在境外有研发中心(含有销售网点) 4 在境外仅有销售网点 5 未从事跨国经营活动B02 是否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或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 是 2 否D01 是否有设立研发机构 1 是 2 否D02 研发设计信息化情况 1 使用 CAD/CAE/CAPP软件 2 建立 PDM/PLM系统 3 建立 FRACAS系统 4 其他系统 5 尚未使用D03 生产过程是否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1 是 2 否9D04 主要产品是否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 1 是 2 否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1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 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 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2. 电子信息行业代码参见本制度附录一 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 。3. 本表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取值不能出界。4. 本表必须由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表数据的录入工作。5. 具体填报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9 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有 9 位,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15、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三证合一后注册的企业填报时,可按机构信用代码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填写。(2)单位详细名称:电子信息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军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 ,如“陕西彩色显象管总厂” 、 “华山机械厂”等,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

16、即企业番号) 。(3)电子信息行业代码(5 位):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 (附录一)中的编码填写。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4)主要代表产品:(最多填 3 种)本部分内容填写方法主要有二种:有产品的企业:指本企业按产品在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排序,从大到小填写本企业产品的名称。 (注意:产品不论是否在电子信息产业产品目录中均填写)加工及代工企业:指企业无自主产品,以加工或代工为主的企业按本企业本年度的加工量的大小填写加工

17、产品的名称及加工量并在加工产品名称后注明“加工” 。(5)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区、镇、街) 、村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6)单位规模代码(1 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 ”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 。(7)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8)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筹建企业免填;1949 年以前成立的企10业填写最早开业时间;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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