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一)主表逻辑关系1、 “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 、 “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2、 “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 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 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则,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3、 “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若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
2、票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 ,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则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4、 “出口口岸”若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5、 “出口国别”若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6、 “出口国别” 、 “外商名称” 、 “付款人(或单位) ”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
3、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若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 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 、 “运输商品数量” 、 “运输商品重量”
4、 、 “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若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 CPU 与淘汰废旧 CPU 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 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
5、 “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名称” 、 “成品数量” 、 “成品重量” 、 “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9、 “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数量/单位” 、 “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 、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10、 “出口币别及金额”
6、与“运费币别及金额” 、 “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若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 、 “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香港等关注地区,则应加强后续分析。11、 “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若为出口业务中间人,则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 、 “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 ,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
7、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13、 “收汇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若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14、 “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则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15、 “结汇方式”若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币别及金额” 、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
8、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 ”、 “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16、 “5.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若不是采用付给中间人佣金形式而是返还退税款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17、 “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 “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 “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 “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18、 “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
9、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 “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 “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 “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19、 “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20、 “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
10、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 “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 “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21、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 “5.出口情况”和“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涉及的中间人属于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出口业务的可能。22、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 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接收签字人”为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结合主表“出口口岸” 、附表 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国内货物运
11、达地址”与“发货地址”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运输路线有悖常理,运达地址为商品直接销售而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23、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应为企业人员,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二)附表 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1、 “供货企业名称”与“收款人(或单位) ”相匹配,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若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则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或汇款证明及相关委托付款书,若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电话(手机) ”或“货物接
12、收签字人”相符,则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即供货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与外贸企业实际采购的商品不符,下同)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企业自产产品,则“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若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注意供货企业的后续分析,但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所有栏目,否则,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3、 “供货企业”栏中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货物国内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 CPU 与淘汰废旧 CPU 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4、 “购
14、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国内货物运输方式” 、 “运输商品数量” 、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数量” “ 运输商品重量” 、 “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
15、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6、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 、 “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7、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8、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
16、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则“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 ,且 “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 ,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 “支付方式”如为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则具有较大疑点。9、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 “收款人(单位) ”是否属于供货企业或企业员工,是否企业员工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
17、等进行核查。否则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10、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国内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应加强后续分析。若购进货物后进行拆分包装、拆除或更换部件,应核查货物拆分的地点和操作人(或单位) ,如拆分后的商品与原购进商品在品牌、规格型号、体积形态、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并造成商品价值或出口退税率发生明显差异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11、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接收人所属单位”应为供货企业购销合同所示的购买方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的出口货物理货公司,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
18、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12、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的“发货地址”如为多个地方发货的,应结合“商品名称”是否关注商品,且该发货地址是否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 “以次充好”的可能。13、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三)附表 2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1、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名称”与“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的“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收款人(或单
19、位)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卡号” 、 “发货人姓名”均属于同一企业或企业员工,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2、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企业地址”与“成品运输和情况”栏的“成品发出地址”应相符,否则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分析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下同) 。3、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商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则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
20、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价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 CPU 与淘汰废旧 CPU 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则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分析是否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4、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名称”与“受托加工企业情况”栏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名称”相匹配,如果出口企业移交的原材料不能生产委托加工合同所列的产品,应分析
21、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5、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栏中的“原材料数量”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及“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中的“成品数量” 、 “成品重量” 、“成品体积”相匹配,如成品所需的原材料一部分并非外贸企业移交,则企业应详细说明情况,否则可能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不实。6、 “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有大量款项未支付,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7、 “主要原材料单耗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加强后续分析。8、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或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则应加强后续分析
22、。9、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费”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的“计税金额”进行比对,如相差悬殊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进一步核查分析。10、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与“加工费进项发票”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运输方式” 、 “成品数量” 、 “成品重量” 、 “成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11、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如为货物可以直接销售、购买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如电子商城)等地址,则应分析出现中途换货的可能性,加强后续分析。12、外贸企业如能准确填写“成
23、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栏,并提供完备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等相关资料,且运费与货值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则可以作为增加其国内采购业务真实性的佐证。二、供货企业自查表(一)主表逻辑关系1、 “供货企业名称”应与该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企业名称相符,如不符,可能由于企业变更名称或者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2、 “海关代码”栏填写完整的供货企业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可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如供货企业所在地有出口口岸,但供货企业却没有选择在本地报关出口而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且运送到较远的口岸,增加物流费用,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疑点,
24、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3、 “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栏选择“流通企业” 、 “注册资金”额度较小且不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商的情况,如为外购业务,则应向上游企业发函协查,如为委托加工业务,应核实重点其原材料购进、移交及成品运输情况,并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及“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应纳税额较小,进项税额较大,则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4、 “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该企业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该商品(品种) ,结合“注册时间”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进行分析。如“该商品为:”栏选择“本企业新生产商品”的,应现场核查新设备生产
25、新产品的情况,如现有的设备(工具)能够生产新产品,应现场核查生产情况,如企业按照订单生产且核实期间无订单无法现场核查生产情况的,应通过核查样品等方法进行核实,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如无样品、设计图纸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核实。如企业因转产、变卖生产设备,造成无法核实生产能力的,应核查企业有关设备处置的账册凭证,并在复函中说明详细情况。5、 “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应核实现有的生产设备(工具) 、工人人数、工种、工艺流程,能否生产出该批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并结合企业所有产品的品种结构进行分析,如其生产设备与核查商品的数量明显不符、差异悬殊的,应认定
26、为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6、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进行比对,如后者较大且无外购和委托加工,则应有大量库存,如现有库存较少,则可通过核查有关账册凭证等方法核查上年库存结余情况。7、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与“固定资产总值”比较,结合被调查商品的生产特点和成本构成分析,如“固定资产总值”过低,则应分析人工成本、原辅材料成本和燃动力成本。如该商品所需工人较多或靠工人连续作业提高产量,应结合“工人人数”进行估算,如该商品耗用大量燃动力,应结合“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进行估算,如该商品需要投入大量原辅材料,则应结合“该
27、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 、 “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以及“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 ,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况。8、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与“工人人数”应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配备工人人数、生产单位商品所需工人人数、临时雇用工人数,结合生产产品季节性、工人倒班制度进行估算,或通过核查单位产品成本单、计件工人工资单、计时工人工资单、工资支付和领取单据等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临时雇佣工人数可通过有关工资支出的账务资料和工资领取的签收单据进行核实。还应与同行业类似企业进行比较分析。9、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
28、素后, “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工人人数” ,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 ,如人工成本较大,应通过上述方法核实。10、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除以“年耗能量(金额) ”,估算出该商品年生产成本中的耗能成本,应小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 ,如耗能成本过大,应核查企业有关会计账册和电费通知单、缴费单等原始凭证,并结合同行业类似企业耗能情况比较分析。11、考虑上年库存结余、现有库存、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等因素后,“该商品年销售数量/单位”除以“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估算出该商品单位耗能量,如单位耗
29、能量过大,则应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实。12、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应与“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相匹配,可通过生产设备(工具)的功率与生产工时进行估算,并通过核查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的收费通知单、收费收据以及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资料进行分析核实。13、 “该商品年销售总数量单位”与“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相匹配,并考虑该商品上年库存结余数量、现有库存数量、外购商品和委托加工商品数量等因素,如明显不匹配,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核查企业有关账册和原始凭证。14、 “该商品年销售总额”与“该商品年生产成本”比较,结合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等因素,
30、如利润率过低, “该商品年生产成本”过高,则结合“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核查这两栏的“累计金额”占“该商品年生产成本”的比例,如比例过大,则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15、 “生产的厂房及设备、工具” 栏如为租赁,则应核查租赁协议、交接手续和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有虚假现象。16、 “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附表 2 外购主要原材料的“地址及电话”和“发货地址”比对,当地是否出产此类产品或产量是否较大。17、 “该商品主要耗用原材料名称”和“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与“运
31、费进项情况”及其中的“主要运输方式”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运费发票的情况。17、不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自产产品(矿产品除外) , “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站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高的,应清点农产品库存,核查是否只经过简单加工而不具有加工农产品的设备和能力,核实运费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分析是否存在虚开进项。18、 “运费进项情况”和“农产品进项情况”栏的“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过大的,应注意核查运费发票和农产品发票,清点库存,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进项,从而发生虚开销项发票行为。19、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与“该商品年销售总额”比较,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大,且该企业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已实际入库的,则可以作为增加该商品销售业务真实性的佐证。20、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 ,且“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也未填写附表 2、3 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21、主表“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栏选择“自产”的,则“该商品年销售总额”应大于等于附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数量/单位” ,否则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销售业务。22、主表“供货企业名称”与附表 1“商品运输情况”栏的“发货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