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学校和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一、明确师德管理体系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是校长(书记)。要建立起教育行政部门抓校长,校长抓学校,学校抓教师的三级管理体系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问责、校长对教师问责的问责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并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书记)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学校层面遏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二、严禁在职教师作出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 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