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探讨在国家发布的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中,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进行了概念标识,如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进行管理,其他的相关机构只负责自然资源的登记与管理。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自然资源需要进行哪些规划和确权行为,具体的确权责任由谁负责统计,两者之间如何联系在一起,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讲解与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一、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概念分析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确权中所产生的争执进行管理,从而获取自然资源的所有管理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为集体组织活动中。而自然资源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范围之内,对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登记,并记录在册。自然资源确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范围,而自然资源登记则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权责范围,两种所属管理截然不同。其中的工作也属于确权工作中的一种,而确权的结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登记也可以作为人民政府职能机构的职责范围,但是这两种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自然资源确权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