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一、质量目标(一)贯彻客观、公正、科学和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二)遵循“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公信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满意度。(三)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完善体系、明确职责、做好监督,重点治理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工作环节。二、质量要求(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考核。未制定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职业,需要开展培训考核的,应当按规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自治区鉴定中心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二)组织实施社会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凡国家题库中有试题的职业(工种),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运送过程中要保密安全,保管规范,不得擅自编制试题。(三)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被批准培训考核工种的,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考评人员不足的,应在1年内派员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举办的考评人员培训班;使用考评人员须在自治区考评人员库中聘任使用。(四)在各类考核中,每个考点至少派遣一名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