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08390号)及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财政投资的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及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移交接管适用本程序。社会投资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参照本程序执行。第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包括资产移交和运营维护移交。第四条 市、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市政排水设施资产接收工作,并监管运营维护移交。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选定的维护单位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接收工作。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资产移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完成移交接管的维护管理工作。市政排水设施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及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工作。第五条 新、改、扩建的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