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统计局2018 年 6 月 4 日为查清“三农” 家底,反映十年来 “三农”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统一部署,青岛市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农业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时期为 2016 年度。普查登记对象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
2、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 3 万人,登记了 114.7 万农户、5980 个村级单位、90 个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1.01 万个农业经营单位;遥感测量了 100 个调查点、500 个样方,涉及粮食等各类地物面积 12 余万亩。经山东省农普办对我市普查数据抽查和评估,我市数据质量完全符合要求。2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青岛市农普办和青岛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 90 个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街,下同),其
3、中涉农街道办事处 47 个,镇 43 个;5980个村(居)民委员会,其中 5435 个村民委员会,545 个涉农居民委员会;5747 个自然村;487 个 2006 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一、农业经营主体2016 年末,全市共有 1.01 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0.46 万个;100.3 万农业经营户,其中 2.5 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 144.9 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二、农业机械拥有量2016 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 34.9 万台,耕整地机械 2.8 万台,播种机 5.3 万台,联合收获机 0.9 万台,机动脱粒机 2.2 万台,排灌动力机
4、械 20.2 万台。三、土地利用2016 年末,耕地面积 519.2 千公顷,实际经营 的林地面积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局数据3(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92.3 千公顷。四、农村基础设施2016 年末,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镇街占 11.1%,有码头的占 10.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 52.2%。近 100%的村通公路。2016 年末,全市 100%的村通电,14.0%的村通天然气。2016 年末,100%的镇街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镇街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0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9.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5、。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2016 年末,26.7%的镇街有剧场、影剧院,21.1%的镇街有体育场馆。2016 年末,100%的镇街有幼儿园、托儿所,98.9%的镇街有小学。29.6% 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016 年末,100%的镇街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镇街有执业(助理)医师,73.3%的镇街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六、农民生活条件2016 年末,99.9%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96.8%的户饮用水的主要水源是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52.6%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4注:1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是指青岛市全部镇和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不包括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的街道办事处。全市
6、共有 90 个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其中:镇 43 个,涉农街道办事处 47 个。2016 年度区划调整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8 月 1 日及以后发生的区划调整纳入下一年度。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青岛市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畜牧业:
7、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
8、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6农业经营单位:指青岛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 30 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
9、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9拖 拉 机 : 指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在 2.2 千 瓦 ( 含 2.2 千 瓦 ) 以 上 的 拖 拉 机 , 包 括 小 四 轮 与 手 扶 式 。10耕整地机械:包括耕整机和旋耕机。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
10、耕机、田园管理机等;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12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 、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513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14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
11、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16有火车站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17有码头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1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19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20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镇街:指全部或部
12、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镇街。2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2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23有剧场、影剧院的镇街:指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24有体育场馆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 400 米跑道
13、(中心含足球场) ,有固定道牙,跑道 6 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25有幼儿园、托儿所的镇街(村):指涉农镇街(村)地域范围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 10 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26有小学的镇街:指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27有医疗卫生机构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
14、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 ,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8有执业(助理)医师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有 1 名或 1 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29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镇街:指在涉农镇街地域范围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
15、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镇街。30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631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32.受保护的井水或泉水:指有井台和井盖保护,鸟粪及动物不能落入井中,溢水和来水不能流到或渗入井中;受保护的泉水指泉水水眼的周围被水泥、砖头等建起的建筑物封闭保护起来,不会受到外来的污染,比如雨水形成的径
16、流、鸟粪及动物等。33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 ,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7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统计局2018 年 6 月 4 日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机械和设施青岛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2016 年,全市农业经营户 100.3 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2.5 万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 1.01 万个,其中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
17、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0.46 万个。表 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单位:万户、万个指标 全市 平原 丘陵 山区农业经营户 100.31 60.52 35.56 4.23 #规模农业经营户 2.53 1.58 8.68 0.08 农业经营单位 1.01 0.52 0.42 0.07 #农民合作社 0.46 0.28 0.15 0.03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8二、农业机械2016 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 34.9 万台,耕整地类机械 2.8 万台,播种机 5.3 万台,联合收获机 0.9 万台,机动脱粒机 2.2 万台,排灌动力机械 20.2 万台。表 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单位:
18、万台指标 全市 平原 丘陵 山区拖拉机 34.87 19.72 14.22 0.94 耕整地机械 2.78 1.41 1.32 0.04 播种机 5.28 1.91 3.26 0.11 联合收获机 0.90 0.66 0.23 0.01 机动脱粒机 2.24 1.29 0.94 0.00排灌动力机械 20.23 15.26 4.37 0.59 三、农田水利设施2016 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4.6万眼,排灌站数量 520 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7491 个。表 3 农田水利设施数量单位:万眼、个指标 全市 平原 丘陵 山区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 4.62 4.17
19、 0.42 0.02 排灌站 520 289 210 21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7491 3289 3659 543 2016 年末,全市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正常气候下能灌溉耕地面积 258.8 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941.8 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 60.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 39.9%。表 4 农田灌溉单位:公顷,%指标 全市 平原 丘陵 山区灌溉耕地面积 258811 208334 47267 3210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41847 35871 5932 44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地下水 60
20、.1 73.8 29.0 26.6 地表水 39.9 26.2 71.0 73.5 四、设施农业2016 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 1513 公顷,大棚占地面积8681 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161 公顷。表 5 设施农业单位:公顷指标 全市 平原 丘陵 山区温室占地面积 1513 1100 390 23 大棚占地面积 8681 6477 2121 83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161 64 95 2 注: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青岛市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种植业:露地种植
21、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10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其他:
22、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3农业经营单位:指青岛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
23、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5拖拉机:指 发 动 机 额 定 功 率 在 2.2 千 瓦 ( 含 2.2 千 瓦 ) 以 上 的 拖 拉 机 , 包 括 小 四 轮 与 手 扶 式 。6耕整地机械:包括耕整机和旋耕机。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
24、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7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8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 、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9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10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11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2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13地势类型:分为平原、丘陵、山区。平原指起伏小,海拔较低的广大平地,包括平川、平坝、湖区等;丘陵指小山连绵成片的地区,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山区指多山的地区。1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