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目 录1 总 则 .41.1 编 制 目 的 .41.2 编 制 依 据 .41.3 适 用 范 围 .41.4 事 故 分 级 .41.5 工 作 原 则 .52 组 织 体 系 .52.1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52.2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7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112.4 专 家 组 .113 监 测 、预 警 、报 告 与 通 报 .123.1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123.2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123.3 信 息 报 告 与 通
2、 报 .133.4 先 期 处 置 .163.5 响 应 评 估 .174.应 急 处 置 .174.1 应 急 响 应 .18 2 4.2 响 应 级 别 调 整 及 终 止 .204.3 信 息 发 布 .225 后 期 处 置 .225.1 善 后 处 置 .225.2 评 估 和 总 结 报 告 .225.3 责 任 追 究 .236 应 急 保 障 .237 监 督 管 理 .247.1 预 案 演 练 .247.2 宣 传 和 培 训 .247.3 责 任 与 奖 惩 .258 附 则 .258.1 预 案 管 理 .258.2 预 案 发 布 部 门 .258.3 预 案 实 施
3、 时 间 .259 附 件 .25附 件 1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分 级 标 准 和 响 应 规 定 .27附 件 2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表 (初 报 ).28附 件 3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表 (续 报 ).29附 件 4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专 报 .30附 件 5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流 处 理 程 图 .31附 件 6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IV 级 )信 息 报 告流 程 图 .32附 件 7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架 构 图 .33 3 4
4、 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机 制 ,规 范 和 指 导 应 急 处置 工 作 ,迅 速 、有 序 、高 效 应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最 大 限 度 地减 轻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危 害 ,保 障 公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护 我 区 正 常 的 社 会 秩 序 。1.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国家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广 东
5、 省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案 、广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广 州 市 突 发 公 共 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指 导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发 生的 影 响 严 重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对 工 作 。1.4 事 故 分 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指 食 物 中 毒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等源 于 食 品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危 害 或 者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事
6、故 。根 据 事 件 的 性 质 、危 害 程 度 和 涉 及 范 围 ,食 品 安 全 事故 由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四 级 : 级 (特 别 重 大 )、 级 (重 大 )、级 (较 大 )和 级 (一 般 )。 级 响 应 由 国 务 院 启 动 , 、 、 级 响 应 分 别 由 省 级 、市 级 、区 级 人 民 政 府 启 动 。 5 分 级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食 品 药 品 安 全事 件 防 范 应 对 规 程 (试 行 )执 行 。1.5 工 作 原 则(1)以 人 为 本 ,减 少 危 害 。把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和 生
7、 命 安 全作 为 应 急 处 置 的 首 要 任 务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造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健 康 损 害 。(2)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在 区 委 、区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下 ,建 立 健 全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条 块 结 合 、属 地 为 主 的应 急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之 间 的 配 合 ,充 分 发 挥专 项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的 作 用 。(3)科 学 评 估 ,依 法 处 置 。有 效 使 用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评 估 和 预 警 等 科 学
8、手 段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队 伍 的 作 用 ,提 高 应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水 平 和 能 力 。(4)居 安 思 危 ,预 防 为 主 。坚 持 应 急 与 预 防 相 结 合 ,做好 应 急 准 备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加 强日 常 监 督 监 测 ,及 时 分 析 、评 估 和 预 警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重 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控 制 。加 强 宣 传 教育 和 培 训 ,提 高 公 众 自 我 防 范 和 应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意 识和 能 力
9、。2 组 织 体 系2.1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成 立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部 (以 下 简 6 称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由 区 政 府 决 定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指 挥 机制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总 指 挥 :分 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副 区 长 。副 总 指 挥 :区 应 急 办 、区 食 安 办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单 位 :区 食 安 办 、区 应 急 办 、区 委 宣 传 部 、区 发 改金 融 局 、区
10、商 务 局 、区 公 安 分 局 、区 财 政 局 、区 环 保 局 、区住 建 局 、区 卫 计 局 、区 农 业 局 、区 林 业 园 林 局 、区 城 管 局 、区 教 育 局 、区 市 场 质 量 监 管 局 、区 环 保 局 、增 城 检 验 检 疫 局等 单 位 负 责 人 。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区 食 安 办 (区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区 食 安 办 主 任 兼 任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主 要 职 责 :(1)按 预 案 规 定 程 序 提 请 区 政 府 启 动 或 结 束 应 急 响 应 ;(
11、2)领 导 、组 织 、协 调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3)负 责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4)负 责 审 批 拟 发 布 事 故 的 重 要 信 息 ;(5)审 议 批 准 区 食 安 办 提 交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报 告 ;(6)负 责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有 关 的 其 它 管 理 工 作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1)承 担 应 急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和 综 合 协 调 ,落 实 指 挥 部的 各 项 部 署 ,组 织 实 施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2)指 挥 、协 调
12、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事 故 发 生 地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7 处 置 工 作 ;(3)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研 究 提 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及 时有 效 应 对 控 制 事 故 ,防 止 事 态 蔓 延 扩 大 ;(4)研 究 协 调 解 决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5)提 交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报 告 、通 报 ;(6)经 指 挥 部 同 意 ,组 织 信 息 发 布 ;(7)完 成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2.2 成 员 单 位 职 责区 食 安 办 :承 担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13、 的 日 常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是 :(1)贯 彻 落 实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部 署 ,组 织 实 施 应 急 处 置工 作 ;(2)负 责 事 故 信 息 收 集 、汇 总 、分 析 、上 报 ,并 按 本 预案 信 息 发 布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为 区 委 宣 传部 提 供 事 故 有 关 的 新 闻 通 稿 ;(3)检 查 督 促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及 时 有 效 地 控 制 事 故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4)研 究 协 调 解 决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中 的 具
14、 体 问 题 ,必要 时 决 定 采 取 有 关 控 制 措 施 ;(5)向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及 其 成 员 单 位 报 告 、通 报 事 故 应 急处 置 工 作 情 况 ;(6)依 法 组 织 开 展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8 (7)完 成 区 应 急 指 挥 部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区 应 急 办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办 理 区 政 府 、区 应 急 委 员 会 有 关 应 急 工 作 的 决 定 事 项 ,向广 州 市 政 府 报 告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信 息 。区 委
15、宣 传 部 :负 责 协 调 事 故 处 置 部 门 和 新 闻 媒 体 做 好宣 传 报 道 和 舆 论 引 导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调 查 处 置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权 威 发 布 ;加 强 对 互 联 网 信 息 的 监 管 和 网 络舆 论 引 导 。区 法 制 办 :负 责 指 导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中 涉 及 的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和 行 政 赔 偿 工 作 。区 发 改 金 融 局 :负 责 粮 食 收 购 、储 存 环 节 和 政 策 性 用 粮购 销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违 法
16、 行 为 的 调查 、处 理 和 相 关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封 存 导 致 或 可 能 导 致 视 频安 全 事 故 的 粮 食 ;对 确 认 属 于 被 污 染 的 粮 食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参 与 编 制 应 急 物 质 储 备 计 划 ,做 好 粮 食 储 备 工 作 。区 商 务 局 :负 责 食 盐 市 场 供 应 、流 通 环 节 的 食 品 安 全 事故 调 查 和 应 急 处 置 ;负 责 协 调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所 需 的 相 关 储 备 商 品 的 供 给 。区 教 育 局 :协 助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食 堂
17、、托 幼 机 构 食堂 、师 生 集 体 用 餐 造 成 的 重 大 事 故 原 因 调 查 以 及 组 织 应 急处 理 工 作 。区 住 建 局 :协 助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建 筑 工 地 食 堂 集 体 用 9 餐 造 成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及 组 织 应 急 处 理 。区 农 业 局 :负 责 组 织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水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市场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禽 畜 屠 宰 环 节 及 生 鲜 乳收 购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违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理 和 相 关 技 术 鉴定 、召 回
18、 等 工 作 ,并 将 产 品 流 向 通 报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区 卫 计 局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含 家 庭 )流 行 病 学调 查 和 相 关 检 测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负 责 医 疗 应 急 救 援 、病 人救 治 和 卫 生 处 理 ,向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区 应 急 指挥 部 提 交 调 查 报 告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对 发 生 在 食 品 生 产 加 工环 节 、食 品 (含 食 用 农 产 品 、水 产 品 、林 产 品 )销 售 环 节 、家庭 和 有 关 保 健
19、 食 品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中 违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置(调 查 、取 证 、控 制 和 查 处 工 作 ),开 展 对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食品 安 全 管 理 等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相关 检 测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加工 单 位 召 回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并 作 相 应 处 理 ;负 责 对食 品 销 售 环 节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以 及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被 污 染 的 食 品 依 法 作 相 应 处
20、理 。区 林 业 园 林 局 :负 责 对 涉 及 食 用 林 产 品 (含 依 法 可 食 用野 生 动 物 )进 入 批 发 市 场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食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置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区 市 场 质 量 监 管 局 :负 责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涉 及 食 品 经 10 营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措 施 。区 旅 游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协 助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涉 及 旅 游的 食 品 安 全 事
21、故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置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负 责 协 助 区 卫 计 局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局 对 涉 及 占 道 经 营 食 品 摊 贩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增 城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进 出 口 环 节 及国 境 口 岸 食 品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中 违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置 ;组织 开 展 相 关 检 测 ,依 法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新 塘 海 关 :负 责 组 织 本 关 区 进 出 口
22、 食 品 监 管 ,向 有 关部 门 通 报 造 成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进 出 口 情 况 ;依 法 对 该类 食 品 采 取 扣 留 、实 施 退 运 或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置 等 措 施 。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涉 嫌 刑 事 犯罪 行 为 的 侦 查 处 理 工 作 ;做 好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区 域 的 治 安秩 序 维 持 工 作 ,及 时 妥 善 处 置 现 场 发 生 的 阻 碍 行 政 执 法 的违 法 行 为 ,防 止 群 体 性 事 件 ;保 障 应 急 车 辆 通 行 ;依 法 查 处制 造 、传 播 谣 言 行 为 。区 监 察 局 :负 责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员 以 及 行 政 机 关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在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中 失职 、渎 职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理 。区 民 政 局 :负 责 协 助 做 好 受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影 响 群 众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