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科技大学第一校区公务人员留职停薪权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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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權益表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相關法規 申請流程 類別 證明文件育嬰(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者,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1.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2. 配偶在職之證明文件(如服務機關證明書或切結書等)侍親(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1.申請人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以證明被照顧者之年齡是否滿65 歲及親屬關係)2.被照顧者就醫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須侍奉切結書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1.申請人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以證明親屬關係)2.被照顧者就醫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育嬰、侍親、進

2、修或其他情事(如:應徵服兵役、借調、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申請人提出申請(檢送留職停薪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核奉核後發布留職停薪令報送銓敘部審定其他情事 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職復薪規定 類別 流程留職停薪屆滿 申請: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書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核奉核後發布復職令 回職報到:復職同仁填具教職員復職報到手續單單位主管 人事室(復職當日至人事室報到)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

3、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留職停薪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 申請: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書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核奉核後發布復職令 復職報到:復職同仁填具復職報到單單位主管人事室(復職當日至人事室報到)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

4、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報送銓敘部審定:復職報到後以復職令函報銓敘部個人相關權益類別 注意事項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相關法規請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8 條休假 可休天數計算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倘以某甲服務年資為五年,休假十四日為例,其因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休假年資,復職當年度或次年度休假核給情形如下:1.復職當年度申請留職停薪且在同一年內復職:如 3 月 1 日至同年 8月 31 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六個月) ,9 月 1 日復職,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

5、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亦即復職當年度休假,係按其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十二分之十二核給,至次年度休假則為七日(按:十四乘以六除以十二)。2.申請留職停薪且跨年度復職:如 7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七個月) ,2 月 1 日復職,復職當年度休假為七日(按:十四乘以六除以十二) ,復職次年度休假為十三日(按:十四乘以十一除以十二) 。3.申請留職停薪且第三年復職:如 7 月 1 日至第三年 1 月 31 日年資中斷(中斷期間一年七個月) ,第三年 2 月 1 日復職,復職當年度休假為七日(按:十四乘以六除以十二) ,復職次年度休假為十三日(按:十四

6、乘以十一除以十二) 。 其他類留職停薪者,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條、第 8 條規定辦理。1.留職停薪復職後,其休假年資為未銜接(年資中斷),次年 1 月起依初任人員之計算方式核給休假。2.留職停薪當年如有奉准保留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於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該奉准保留之休假,得於原定休假保留期間繼續實施。又奉准留職停薪,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復職之當年度繼續實施。 (銓敘部 931227 法部二字第 0932442049 號令)3.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前二項規定。考績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

7、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2.考績年度內,1 至 12 月在職者辦理年終考績,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達 6 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進修1.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2.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 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薪) 給及補助。 4.公務人員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人員

8、,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相關法規請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借調 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視借調情形逐案辦理。退撫基金退休年資採計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退休年資之計算。得併計退休之留職停薪年資:1.留職停薪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年資。2.留職停薪參加援外技術團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任職年資,未依 86 年 7 月訂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外技術團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領取離職儲金者。3.留職停薪借調行政機關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未經銓敘審查合格者。4.公務人員因公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款至第

9、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考績之年資。5.其他依主管機關函釋得補繳之任職年資【本項年資依各退撫法令主管機關規定】-121-續保、退保差異 選擇續保者: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津貼、生育、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津貼、生育、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育嬰選擇續保者:1.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2.公保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

10、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保非育嬰選擇續保者:1.非服兵役留職停薪: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2.服兵役留職停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借調1. 被保險人借調至其他公保要保機關者,應自留職停薪機關退保,由借調支薪機關續保。2. 借調至非公保要保機關者,應先暸解借調機關(構)所屬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規定,並確認有無未具該保險加保資格及是否強制參加該保險不得放棄等情事,再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續保或退保 ,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育嬰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保險健保非育嬰 被保險人及眷屬均應辦理轉出,另以適當身分投保。育嬰申請案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 99 年 12 月 15 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生活津貼 非育嬰申請案原則不可發給。例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親屬亡故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補助健康檢查補助費 不得申請年終獎金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借調至公職機關學校者,年終奬金由該機關核發。於年度中歸建者,由本校核發年終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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