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所名称和标识使用规定第一条 长春光机所所名全称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简称为“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名称使用或印制。第二条 长春光机所所标为“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附图13所示)的标准使用或印制。第三条 所属各部门标识与所标识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其它形式使用时,所标应放在各部门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第四条 所属各部门使用所标识制作徽标时,应经过党委办公室的批准(附表1),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第五条 所属相关企业标识管理由长光集团负责,申请单位须提供标识或徽章的设计到党办备案。第六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所名和所标。第七条 所属各部门需要制作部门标识或其它业务相关标识,应经过党委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的,需到成果转化处申请并注册商标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所名称、所标识不得用于:(1)非本所企业产品的商业广告;(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私人庆吊活动。第九条 所级对外宣传、会议、仪式、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必须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