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以及分管经济、产业、城市更新工作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金融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物业中心、区建筑工务署、区规土监察局、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