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保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市科教领导小组审定设立的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专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重大科技问题,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通过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和跨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下列主要目标: (一)打造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 (三)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重大专项应产出标志性重大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标志性成果表现类型为: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二)重大战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