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可实施点状供地。第三条 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第四条 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适用点状供地。第五条 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公顷。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镇区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1个项目,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额满为止。第二章 规划点状供地项目第六条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