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授予文学硕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文学博士学位,经2011年学科门类调整后,我院可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门类除工学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外,文学门类调整为艺术学门类。第三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凡符合我院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第四条 凡本院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授予决议须经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授予学位证书;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六条 在本院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