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网点代办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基本要求2第三章 机动车业务代办5第一节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5第二节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六年以内免检车辆申领检验标志7第三节 抵押、解除抵押登记8第四节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9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代办10第一节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10第二节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13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13第五章 道路交通违法协助自助处理14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用户注册和变更16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用户注册16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用户变更17第七章 其他规定18第八章 监督管理20第九章 附 则2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提升交通管理服务便利化水平,规范邮政营业网点(以下简称“邮政网点”)代办公安交通管理业务(以下简称“代办业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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