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中央在湘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评价以湖南省地方标准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T 2632020,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为依据开展,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不低于70分为省二级,不低于80分且完成相应必达项(省一级要求)为省一级,不低于90分且完成相应必达项(省特级要求)为省特级。第四条 评价工作在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和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个等级以及全省省特级的评价。市州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市州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一级、省二级的评价。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