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市(区)应参照省、市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