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四条 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