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对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或者非国有资产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产评估管理第五条 国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 合并、分立、收购、清算;(三)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四) 债权转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