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工作原则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坚持依法保护信息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合法、规范、有序、便民。第三条 受理单位 各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东莞、中山在各镇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全省范围内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没有对外服务窗口的,可以指定驻地或其他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第四条 受理方式 查询人到受理单位服务窗口提出查询申请,不接受电话或网络查询。第五条 查询范围 (一)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简项信息,项目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派出所、住址。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前往原户籍注销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