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部长万钢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