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