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第三条 学位授予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2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4裁决和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2据实统计填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向校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