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10 (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