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郎溪县 2018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严家村、四亩田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国务院、安徽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2、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委托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三、房屋征收范围该区域东至东城名都小区,南至书香丽景小区,西至独山路,北至伍员路(详见征收范围图)。四、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 60 日。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
3、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参考表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基准价格(元/)砖混 5200住宅砖木 5000简易房一等为 600 元/、简易房二等为 500 元/,简易房三等为 400 元/、简易房四等为 300 元/。房屋成新系数表建设年代1990 年前 19912000 年20012007 年2008 年后成新平均系数 0.7 0.8 0.9 1注: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二)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三种形式。在国
4、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1.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静雅二期、惟和三期,也可选择“就地回迁”安置。安置房分多层和高层,均为期房:静雅二期户型有 2 种,分别约是 80、100;惟和三期户型有 3 种,分别约是 80、100、120。安置房最终面积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安置房均价 3800 元/(划拨产权证办划拨证、出让产权证办出让证),产权调换原则上按“户均一套”安置,被征收人实际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对应可选安置房户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 4500 元/购买。可选安置房
5、户型对应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可选安置房户型()S60 S6060S80 S8080S100 S100S100 S120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定按“先签约、先搬迁交房、先选房”原则进行;设楼层差价(多层:1 层及 4 层 3800 元/、2 层及 3 层 3900 元/、5 层 3400 元/,高层:1-3层 3800 元/、顶层 3600 元/、其余楼层 3850 元/)。安置房地点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房源或相应户型不足,被征收人只能在现有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以接近协议安置面积进行户型调整。 3.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预订或购买城市
6、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市场购房补贴。即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户实际购房面积(必须取得购房备案合同),按方案规定标准补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场化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6 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市场化安置补贴。4.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本次房屋征收采取县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 6 个月。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期限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到安置房交付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暂定为十二个月) ,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 600 元的,按每月 600 元
7、补偿。 5.其他费用的补偿补偿费用房屋用途搬 迁 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住 宅按 1000元/户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按 7 元/月补偿,不足 600 元/月的按 600 元/月补偿/生产企业按 20 元/补偿。 /按 20 元/月补偿 6 个月。经营店面按 20 元/补偿。 /按 40 元/月补偿 6 个月。6 个月后按该地段经营性用房年租金支付房租,直至安置房交付。办公仓储按 20 元/补偿。 /按 10 元/月补偿 6 个月。(三)非法建筑的处理对非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六、验收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
8、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选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七、奖励与补贴(一)积极搬迁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 150 元/平米的奖励(保底 1 万元) ,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二)购房奖励。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将享有购房基本奖 20000 元/户;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补偿款与购
9、房款抵扣手续。(三)市场化安置补贴。对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一套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30 平米。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1-30 天签约的按 1000 元/进行补贴,第31-45 天签约的按 800 元/进行补贴,第 46-60 天签约的按 500 元/进行补贴。八、相关规定(一)县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和价格的调控,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好的优惠服务。(二)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10、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的,由县公安局、房征办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部门保管。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四)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
11、理被征收房屋两证注销,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六)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郎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十二、本方案由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