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开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遵循原则】水运建设市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和行业保护。第四条 【管理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规定,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本系统水运建设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自律要求】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