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社会旅馆的管理,规范社会旅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旅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社会旅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游星级饭店以外向社会提供有偿住宿的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旅社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旅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主体)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旅馆的行业管理;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社会旅馆卫生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政策导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社会旅馆发展规划,规范和引导社会旅馆业健康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第六条(开办营业)开办社会旅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七条(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