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配备或确定专门工作人员,保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