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与目的为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的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研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核实、约稿等信息报送工作。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相关部委、部属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二)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以下简称预警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期间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及信息报送等工作,修订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三)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负责组织协调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啸灾害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四)自然资源部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负责组织协调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