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其规划应逐步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