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