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关系到我发展利益的重大问题,为促进交通运输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原则,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与管理,各执行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为日常工作内容,加强管理。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包括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联合开展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第三条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