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新城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秦汉新城税收收入,切实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秦汉新城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秦汉新城管委会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新城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新城区域税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