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服务指南审批依据: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安监规20182号)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一)驻青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报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二)驻青中央企业的三级单位,驻青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市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