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