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现状及法律建议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现状及法律建议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严峻,因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部分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存在重经济和轻环保的情形。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形成诸多利益纷争,导致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障碍。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凸显,尤其是环境执法面临诸多困境。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最近,“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具备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因此,研究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显得十分必要。 一、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 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