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第四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包括:(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三)比价或差价不合理;(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