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对象 取得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二、受理条件(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工程项目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三)工程项目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完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齐全完整,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