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 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度。至此,由政府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直接发合格证的管理模式被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竣工验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模式所替代。,二、住宅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特点,(一)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往往不能一次完成,需要分期分批地进行 (二)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需要完成相应的配套设施,经审核许可后方能交付使用,三、住宅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实施,(一)主管部门和验收条件 1、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