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政策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1、在政策实施期内,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