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科技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部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