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 2 -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三)所需材料。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2.身份证明。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四
3、)登记。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或终- 3 -端登记日期为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其在省内其他市(地区)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已领取广东省居
4、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流动人口办理新的居住登记后,在穗原居住地址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在穗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流动人口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 出租 屋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申请补打。二、居住证申领(一)申领居住证条件和申领机构。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 出 租 屋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申领居住证。持人才绿卡、连续就读的学生不需要居住登记满半年,可直接登记
5、后申领居住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二)受理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2.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 4 -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4.居住登记凭证。 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5.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6、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
7、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三)办证程序和时限。- 5 -对符合条件办理居住证的,打印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给申领人,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申领人接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 出租 屋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领取居住证。他人代 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 出 租 屋 服务 管 理 中 心 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
8、人。三、居住证签注(一)签注对象和受理机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 出 租 屋 服 务 管 理中 心 办理 签注手续。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二)所需材料。1.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 6 -2.申请表。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3.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
9、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应当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
10、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三)签注流程。1.受理。- 7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并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在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半年内在居住地又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并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可当场受理签注居住证。在居住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已被注销且超过半年以上的
11、,需办理(或重新办理)居住登记,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后,方可受理签注居住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材料。2.擦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办理签注之日。签注手续应当场办理,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居住证持证人居住年限计算问题。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1.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2016 年 1 月 1 日后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在广州市行政区
12、域内办理居住证(或签注)的有效期限累计计算。- 8 -2.2016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居住证,根据 2010 年起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在广州市范围内办理居住证(或签注)的有效期限连续计算。3.2010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广州市暂住证,暂住证持有人的在穗有效居住年限按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登记的广州市暂住证办理期限累计计算。四、补领、换领居住证(一)办理对象。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相片等 6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
13、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二)所需材料。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程序和时限。1.受理。- 9 -(1)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经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按申领或签注居住证流程办理。(2)收取工本费。受理后,按规定收取 20 元工本费,并发放行政事业收据。(3)发放凭证。打印
14、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2.对符合条件办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3.领取证件。申领人接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街 (镇 )来穗 人 员 和 出 租 屋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领取居住 证。街 (镇 )来 穗 人 员 和出 租 屋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五、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注销居
15、住证信息对于主动申报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离开原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口,经核查属实的,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 10 -记信息及居住证信息。(一)注销对象。1.注销在穗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本人,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主动申报注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在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已办理广州市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或到省内他市申报居住登记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注销居住证信息对象:居住登记被注销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信息。 (二)所需材料。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流动人口因离开广州市到外省外市居住,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居住地址不再居住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不在原居住地址继续就业或就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