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受害救济问题的探讨,1,2,3,主要内容,境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模式分析,药害类型及其侵权责任认定,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现状及问题,4,我国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建设构想,1,药害类型及其 侵权责任认定,药品质量缺陷 合格药品不合理用药 药品不良反应,向缺陷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包括药店、医疗机构等)请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即只要缺陷药品受害人向该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就必须承担责任,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药害类型及其侵权责任认定,1、药品质量缺陷,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属于产品责任,药品管理法、刑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免责情形:(1) 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药害类型及其侵权责任认定,2、合格药品不合理用药,排除用药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自行承担后果的情形,是指由于医生、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