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洒志乡党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