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闲置土地的法律处置一、研究闲置土地法律处置的意义和闲置土地的基本含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着眼存量挖潜,利用好闲置土地,对于缓解我国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意义重大。闲置土地,通常意义上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者虽已动工开发但动工开发的面积或投资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建设用地。目前闲置土地的处置对象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处置,因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这里不作研究和讨论。二、闲置土地法律处置的分类 根据闲置土地的用途和原地类的不同,对闲置土地的法律处置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类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该类闲着土地是指对已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开发利用造成闲置浪费的土地。具体处置分三种情况:一是1年内没有使用但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交给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主要指原承包户)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