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20第163号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