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惠通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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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惠通卡章程(2016 年 10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惠通卡章程 (下称章程 ) 。第二条 商惠通卡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准贷记卡,给予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有效期内先透支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存款有息、分期付款、小额支付应用(即电子现金)以及银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免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第三条 发卡机构、商惠通卡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商惠通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第四条 本章

2、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商惠通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二)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透支消费与取现透支共用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变化和用卡情况及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调整。(三)账户: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商惠通卡项下账户,分为人民币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和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四)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含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充值,下同)和透支扣收等。(五)交易日:指

3、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分期或转账的日期。(六)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将商惠通卡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和费用(包括追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均同)根据有关规定计入其商惠通卡账户的日期。(七)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及其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商惠通卡账单日为每月 30 日,2 月份为月末最后一天。(八)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九)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商惠通卡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 25 天。(十)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

4、累计未还透支消费本金、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利息、所有费用、分期应还金额和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十一)溢缴款:指持卡人归还透支余额后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主账户内的存款。(十二)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其初始余额为 0,须经圈存一定金额后方可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该账户记名,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或转出,不计付存款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消费无需签名或输入密码,不支持退货。(十三)圈存:指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柜面、ATM 上将主账户中的可用余额或开立在发卡机构的其他银行

5、卡中的资金或直接将现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交易;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分别称为指定圈存、非指定圈存和现金圈存。(十四)圈提: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实时划入主账户。(十五)余额转移: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自余额转移登记申请日起 55 天后,且所有未达的电子现金交易入账后,电子现金余额方可自动转入主账户。第二章 商惠通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第五条 商惠通卡卡面左上角印有发卡机构民泰卡标识,右下角印有“银联”标识和银联全息防伪标识。第六条 商惠通卡可在发卡机构网点办理存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 可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6、第七条 商惠通卡具有银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功能,可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商户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小额闪付交易。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八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相关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请商惠通卡。持卡人对商惠通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九条 商惠通卡采用实名制,申领人均应按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填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7、公司商惠通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惠通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各项规章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担保方式,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第十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或质押方式。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质物。担保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商惠通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费息、超限费、罚息、追索费用等

8、)。如持卡人无法偿还商惠通卡债务时,发卡机构即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处置质物,所有担保均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下按发卡机构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及资信状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超过一定授信额度的商惠通卡,发卡机构可设定临时额度,持卡人使用临时额度时须经得发卡机构同意。第四章 商惠通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贷记账户,以IC 卡为介质的商惠通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收到商惠通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同时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微

9、信银行或客服热线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激活卡片。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商惠通卡卡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有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因上述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商惠通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或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商惠通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 商惠通卡主账户除发卡机构特定的交易外均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设立、修改或重置密码。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用于 ATM、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

10、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商惠通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商惠通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11、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商惠通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消费不支持退货。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

12、自助服务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商惠通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遗忘商惠通卡密码或需要修改密码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向发卡机构申请修改或重置密码。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支付网站和自身安全的互联网端上使用商惠通卡,并须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使用商惠通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持卡人信息失密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商惠通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发卡机构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商惠通卡的使用而负任何

13、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发卡机构的债务或转向发卡机构索偿。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证。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商惠通卡应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或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等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商惠通卡,其

14、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口头挂失后又找到卡片,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第二十一条 商惠通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原卡应交回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商惠通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机构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前往发卡机构,办理余额转移手续,旧卡电子现金账户

15、余额将在发卡机构规定时间内转移至新卡主账户。第二十二条 商惠通卡账户资金的存取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或用途变化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恢复持卡人使用商惠通卡的权利或调降、调增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以及取消持卡人使用商惠通卡,或将该商惠通卡列入止付名单。第二十四条 商惠通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在使用商惠通卡过程中应遵守发卡机构限定的限额。第二十五条 商惠通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具体日期为卡面到期月的

16、最后一天),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商惠通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担保人对该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不变。持卡人到期不更换新卡或中途需停止使用的,应在商惠通卡有效期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更换新卡后,本章程或其不时的修订继续有效。如持卡人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期的商惠通卡不能继续使用。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商惠通卡所欠账款并将商惠通卡交回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规定销毁卡片。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对于销户后发生的商惠通卡欠款,发卡机构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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