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